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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傍名牌」,国家四部门发文,排查所有医疗机构名称,一大批医疗机构要更名了

7月22日,国家卫健委联合4部门共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



一直以来,医疗机构“傍名牌”现象严重,以北京协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知名医院为例,据天眼查信息查询系统显示,名称含协和2000多家、华西900多家、华山1000多家、同仁800多家、湘雅300家、齐鲁医院600多家。



《通知》明确要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含有协和、同仁、华山等知名医院的,无授权不登记


《通知》提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使用含“国际”字样名称需核准


《通知》明确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全面排查!违规命名需变更名称


《通知》提出要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


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通知》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链接阅读一:案例解读


排查范围:所有医疗机构


《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


医疗机构名称,应符合6大要求


1、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


2、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3、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4、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


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6、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3大重点清理对象


重点清理对象有:


1、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


2、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3、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


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通知》称,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牌匾有雷区,千万别踩


有时,并不是医生故意要违规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刻意去触碰法律,而是因为一些细节被忽视了,觉得没多大点事,抱有矫情心理,但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就让很多人不小心触碰了红线。


今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


明确要求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等机构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虚假宣传行为。


另外,医疗机构名称应与其《医疗机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符。


早在2017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写着“李丽芳中西医诊所”的医疗机构,因牌匾与其《医疗机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不符,被罚款5000元。


处罚原因为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写的是“李丽芳中西医结合诊所”,诊疗科目为中西医结合科,与牌匾上的字样不符。


根据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处方笺等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同。


作为医疗机构,真正吸引患者的医疗技术而非名称。医疗机构名称排查行动已经开始,大家及时自查自纠,名称非小事,莫要因一时侥幸或大意而违反规定。


链接阅读二:

中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如何合法合规的命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省××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四)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三、其他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对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和警示制度,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三)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附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医药局: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二、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三、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四、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ID:jicengyishi)看医界(ID:vistamed)、医管界

编辑:医小观

审核:医观融媒体中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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