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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7609 政策
编者按:2018年11月,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辽宁省某医院欺诈骗保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后,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欺诈骗保等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2019年4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保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
■ 严格履行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
■ 按要求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向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出具医药费用详细单据及相关资料;
■ 核验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 对涉嫌欺诈、骗保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 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医药服务;
■ 医疗保障协议医师药师管理规定;
■ 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就诊、购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就诊、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
■ 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 对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信息等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示约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二倍罚款;
■ 对违法数额较大等情节较重情形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三倍罚款;
■ 对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严重情形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四倍罚款;
■ 对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诊锁界整理发布 资料来源:国家医保局/央视网
//编辑: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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