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医疗卫生界、互联网业、经济界、教育行业的委员和代表纷纷献策。诊锁界整理了几位有关基层医疗、社区医疗、社会办医蓝海领域...
2021-03-06 7595 政策
2019年11月,南京市卫健委联合南京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共5部门发布《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南京成为自国家卫健委发布《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后第5个推出诊所试点政策的城市。
南京诊所试点《方案》在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府购买服务、诊所医师职业发展、医保定点支持、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诊所服务质量等11方面作出规定,在保障基层诊所人才、医疗质量、集团化、高质量发展及监管规范性作出突破性规定。
本文来源:南京市卫健委
2019年11月,南京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南京诊所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这是自去年5月卫健委发布《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圈定10个诊所试点城市,在北京、沈阳、杭州(目前仅出台备案制试点)、上海出台诊所发展实施方案之后的又一城市。
2019年被称为“诊所改革发展元年”,在强基层的背景下,诊所试点城市的政策将在2020年推出多细节、更明确的政策,推进诊所的规范化、
据南京市卫健委公开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南京市诊所共登记在册1197家,实际运行的有1085家。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01
南京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亮点
▍ 简化准入程序
❶文件取消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开办诊所,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❷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 调整设置标准,政府购买服务
❶遵循2019版《诊所基本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需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主治医师及以上),诊所审核从以往注重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❷鼓励各区政府购买服务,将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履行公卫服务的诊所可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❸诊所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有条件的诊所可作为全科医学基层实践基地,培养全科医生人才。
▍ 区域内外协同,激发存量活力
❶鼓励诊所集团化。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鼓励吸引国内外知名诊所集团来各区开展规模化执业经营。
❷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诊所纳入辖区内医联体范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❸医联体医疗资源共享。与医联体内成员单位、如二级以下医院、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 创新监管手段
❶《方案》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电子病历等,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❷加强对诊所运营、医疗服务的监管。诊所将被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❸诊所开办状况纳入征信体系。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02
南京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全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卫医政〔2019〕3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有关区医疗保障分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67号),为做好南京市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制定了《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4日
《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开展诊所发展试点,改革完善政策措施,简化诊所准入程序,提高诊所服务质量,创新行业监管手段,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全面提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在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2019-2020年,在全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成果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相关配套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简化准入程序。对举办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和数量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备案管理流程、提交材料清单、办理时效等制度,并及时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网站予以公布。(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19年11月30日前)
(二)执行调整后的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需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设置诊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修订的《诊所基本标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19年11月-2020年10月)
(三)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机构执业备案的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作出合理约定。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将在诊所的服务时间提前公示,方便患者就诊。(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四)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医共体过程中,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试点期间要有一定数量的诊所纳入辖区内医联体范围,并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完善疾病诊疗分级服务网络、运行机制。
试点地区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成员单位范围,通过制定或签订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章程或协议等方式,明确牵头单位与诊所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责任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帮助诊所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20年10月)
(五)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诊所做优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鼓励吸引国内外知名诊所集团来各区开展规模化执业经营。(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改进)
(六)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鼓励各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辖区居民健康管理工作。
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2020年6月底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应至少确定2家诊所,将其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各区要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时间:2020年6月底前)
(七)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可按照本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在诊所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下基层服务经历。
评审取得的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统一的非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八)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支持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诊所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未能通过申请的,医保部门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
医疗收费财政票据和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不得因票据发票性质不同不予报销。
推动举办或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对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培养任务。(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九)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设定监督协管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充分发挥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帮助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促进诊所行业自律,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贯彻“谁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相关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在实行诊所备案制管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诊疗服务行为的力度,在开业后3个月内要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吊销、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和清退机制。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法人、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诊所健康发展,对于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要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2019年11月启动试点工作。
(二)加强政策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密切配合,在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府购买服务、诊所医师职业发展、医保定点支持、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诊所服务质量等方面创新突破,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
(三)做好评估总结。各区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适时推广各区先进经验,完善促进诊所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医保部门对诊所改革发展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期间,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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