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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为医疗机构预付卡立法,需开银行专户按服务进度分期回款

6月12日消息,北京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拟在北京全行政区内推行针对医疗机构预付卡的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卫健委

作者:北京市卫健委

编辑:太白



近期,北京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7月11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根据《办法》,医疗机构采用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格式条款或告示中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了,医疗机构需开设存管银行账户,将预收资金汇入账户,银行按相应的服务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医疗机构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至7月1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izhengyiguanchu@wj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意见征集”字样);

3.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并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izhengyiguanchu@wjw.beijing.gov.cn。电子邮件主题处注明“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京市)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医疗机构。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患者发行的,供患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五条:医疗机构与患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风险提示;

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⑾违约责任;⑿解决争议的方法。


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证。医疗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患者须知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预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患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患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患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本市所有发售预付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


第八条:患者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已进行预付卡备案医疗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


第九条:患者在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医疗服务的,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费,医疗机构应在患者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费。患者因付费获得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照原渠道退还的,需由患者确认变更退费渠道。


第十一条:符合医疗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如患者要求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患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实无法按照原渠道退还的,需由患者确认变更退费渠道。由于医疗机构原因导致患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医疗机构应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的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署医疗机构预付卡存管服务协议。医疗机构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全部预收资金应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及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患者选择现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将相应的交易信息主动报送至存管银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按照存管要求向存管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服务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医疗机构,资金划转与服务进度应同步、同比例,具体拨付规则为:存管银行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患者确认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患者超过5日未确认的,视为患者无异议、确认同意支取,存管银行应按进度执行拨付。患者不同意支取的,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患者与医疗机构因医疗服务收、退费、医疗纠纷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患者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请求属地卫生健康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调解;

根据与医疗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_日起实施。

/  END  /


// 本文来源:北京市卫健委/北京日报
// 编辑: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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