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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推行特区中医药政策条例,多项细则直击中医药发展痛点和要点!



近日,深圳市发布关于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此意见稿的发布,一方面是响应中央全面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号召,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深圳正在从多个维度打造“健康中国”的深圳样板,而中医药也成为当中的高地。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是在2010年《中医药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直击当前中医药发展痛点和要点。

本文来源:诊锁界综合整理





逐个击破:

着力应对当前中医药发展所存问题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深圳,被赋予“病有良医”的使命和期待,对于深圳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短短40年间,深圳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但在医疗等民生领域确有不少欠帐。不管是从千人医师数还是医院总数来看,深圳远远落后于北上广三大老牌一线城市。


作为十分“年轻化”的城市而言,深圳市的医疗市场需求尚有极大的释放空间。而随着中青年群体“亚健康”状态的普遍化,健康管理及中医药调理市场的发泵之势略有显露。



针对当前医疗市场及其可能的趋势,《意见稿》提出: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飞速膨胀,人民对中医药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并着力提出以下几点问题:


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

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

现行医师管理、诊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

中医药传承不足、科学研究能力不足等等


据此,《意见稿》主要对中医药服务、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中药保护和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守正创新:

中医药发展的“深圳模式”




《意见稿》的主体内容科分为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传承及监督管控五个部分。


(一)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服务从机构、人员到执业范围进行了规范。


❶ 在中医药机构方面,《意见稿》涵括有:公立中医医院、纯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医院建设、社康机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护理门诊、中医医疗联合体、中西医协作、养老服务及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意见稿》提出:要完善以市级中医医院为龙头、区级中医医院为骨干、非中医医院中医药科室为枢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网底、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同时指明: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特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的示范亮点还体现在: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医院或者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并、撤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同意。


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师)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倡导中医基层医疗联合体、医疗联盟和专科联盟的发展。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设有中医科室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协作机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开展多学科会诊时应当邀请中医师参加。


 在中医药人才方面,值得关注的动向有两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核合格的,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


具有医学临床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参加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在中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开展经培训的中医适宜技术。


❸ 在中医药服务机构方面,则重点关注以下两条: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中医护理门诊,提供中医护理、康复指导、养生保健、中药药膳、心理调护和中医适宜技术等服务。


支持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参与中医基层医疗联合体、医疗联盟和专科联盟。



(二)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中医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人才。传统中医人才培养方式是由老中医一个一个带,难以进行技术和人才的规模化培养。由此,《意见稿》对于人才培养、人才评价及科学研究三方面作出了发展指导。


❶ 在人才培养方面,《意见稿》提出,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周期的管理制度,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人才。


结合中医药人才培养一直以来的困境,《意见稿》中的3点值得关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参加市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中医全科医师比例,定期选派基层中医全科医师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进修学习。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应用、中医适宜技术操作等内容纳入非中医类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内容。


❷ 中医人才评价一直缺乏量化和体系化的标准。《意见稿》从建立中医人才评价体系的设计上提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能力提升为导向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制度。


其中可关注的一点是:在基层医疗联合体内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且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医全科医师,其岗位聘任不受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限制,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传承是中医药发展的主旋律之一。依据地缘性优势及出于“粤港澳大湾区”共建战略,《意见稿》尤其提出了【大湾区中医药合作】要点:引进港澳优质资源,从制度端给予审查与资格认定的便利;加速粤港澳医疗资源融合,贯通多方合作。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医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本市合作建设中医名医诊疗中心、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合法使用的中药。


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中医师、中医护理人员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香港、澳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制度。



(四)价格监督与服务质量把控



❶ 针对中医药价格监管方面,《意见稿》提出: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制定本市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遴选中医优势病种,制定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建立同病同效评估机制。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医优势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自主决定特需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等。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


❷ 在中医药质量把控方面,《意见稿》提出: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中医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制定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全行业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五)中医药产业发展与保护




《意见稿》对产业规范涉及全链条,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鼓励中医师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疗效确切且使用五年以上的经方、验方、科研方。医疗机构可以对提供经方、验方、科研方、中药制剂处方的中医师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方、验方、秘方发明人和专利人,给予一次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改革之城:

不怕“啃硬骨头”



栉风沐雨、乘风破浪40多年来,作为改革开放的时代地标,深圳再次勇立时代潮头,承担起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高地的历史重任。


在《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中曾提出“努力实现三个典型示范”,其中包括: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医疗服务体系、打造全球一流的健康城市和建设一流的中医药传承创新之城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释放了深圳市正在坚定落实“打造三个典型示范”的积极信号。


从《意见稿》本身而言,此次改革范围涵括中医药全面发展的多个问题,且多项措施均是从细则处规范明晰。由此,深圳所实行的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或许成为“全国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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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诊锁界综合整理

//编辑:东壁(Arctic_Nort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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