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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鼓励社会办医!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6月1日实施


2019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正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人民的健康权利从此有了立法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法律将是接下来基础医疗卫生领域的宪章,势必将影响接下来行业发展的方向。

来源:诊锁界综合整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分十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

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各项措施的制度刚性,多项“制度”被写进这部法律。下文为大家做集中梳理:



1

立法鼓励社会办医



鼓励社会办医、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坚持“三医联动”改革是新医改推向纵深的关键所在。

在本法律中:

  •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 第三十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法律中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考虑到社会办医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客观限制,法律规定可以在其与公立医院合作机制、退出机制等需继续改革探索的问题上留出空间。

其中本法律明确指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本法律还规定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从各地推出的鼓励社会办医实施细则来看,不少地方已经有类似或者更扩大的优惠措施,立法对此进行了积极、审慎的吸收,并加强了引导和规范。




2

多款条文修改更加符合基层实际



作为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该法律草案自2017年12月面世以来,至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历了4次审议,3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多位法律专家指出,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高度重视来自基层一线实践的鲜活经验。

比如,相比三审稿,草案四审稿令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的优惠“半径”进一步扩大,在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之外,又增加了用水、电、气、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从各地推出的鼓励社会办医实施细则来看,不少地方已经有类似或者更扩大的优惠措施,立法对此进行了积极、审慎的吸收,并加强了引导和规范。

乡村医生是亿万农民健康的守门人。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国家卫健委等有关部门专程到贵州省麻江县,对村卫生院实现员额制管理改革进行了调研。最终,草案四审稿中明确了国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乡村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认为, 草案四审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群众,关注农村,关注基层,强基层的导向非常鲜明。




3

多项改革成果写入法律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在全国推广福建和三明医改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建立高效有力的医改领导体制和组织推进机制”。

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秀峰说,把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文,体现出立法坚持与改革相衔接的鲜明导向。

法律融入了多项医改成果。例如,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

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本法律对“扩容”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增加了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发展妇幼健康服务、残疾人康复等规定。

当前,我国有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至少需要1000多万养老护理人员,但实际只有几十万名,供需不平衡问题突出。

  •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 第五十六条: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 第七十六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建议,在“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中,增加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和教育相关内容,为医养康养相结合做实人才支撑。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基本法,有必要重视罕见病的防治工作。”李飞跃建议,在立法工作中对罕见病患者予以特殊的关心、关注和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5

明确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阅读法律全文



- END -


//  来源:新华社  屈婷、田晓航

//  编辑:玉衡 · Ju_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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