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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五万元!三伏贴不是想贴就能贴

资讯 2022年06月21日 21:11 801 玉衡
三伏贴,必须由核准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中医师才能开展。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三伏贴”,是一种膏药,也是一种传统中医的治疗法,结合中医中的针灸、经络与中药学,以中药直接贴敷于穴位,经由中药对穴位产生微面积化学性、热性刺激,从而达到治病、防病的效果。“三伏贴”可疏通经络,调理气血,宽胸降气,健脾和胃,鼓舞阳气,调节人体的肺脾功能,使机体的免疫功能不断增强。

“三伏贴”虽好,并不是所有人群都适用,婴幼儿,经期、妊娠期妇女,呼吸道系统疾病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等,都不适宜使用“三伏贴”。


01两种情况不能开展  



一是保健场所、美容场所等非医疗机构不能开展。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三伏贴”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保健场所、美容院等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

二是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不能开展。

医疗机构也不是想贴就能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有明确规定。

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对人员的要求: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



02违规开展,将被重罚



根据新《医师法》的规定,如果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三伏贴”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罚款五万起!

对操作者,将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十万以下的处罚!

符合备案条件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中医诊所擅自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将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万以下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核准登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一万起,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到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的医师,超出执业范围,开展“三伏贴”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医师进行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一万起,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03三伏贴有专门的政策规定



国家对于“三伏贴”的使用非常重视,本身就出台了专门的规定。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以下为政策原文:

一、“三伏贴”应用范围

“三伏贴”主要适用于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也可用于以反复发作、冬季加重为临床特点,中医辨证为寒证的其他疾病。

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

二、开展“三伏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

三、应用管理

(一)处方管理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明确其禁忌症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二)操作人员要求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操作场所要求

“三伏贴”服务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

(四)安全管理与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三伏贴”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技术操作,操作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9部分穴位贴敷》(GB/T21709.9—2008)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见附件)有关要求,同时要加强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定不良反应处理措施,确保其应用安全。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三伏贴”效果评价工作,收集相关数据,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跟踪评价接受“三伏贴”服务的人员治疗与干预效果,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三伏贴”服务开展前上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并作为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能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进“三伏贴”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五)宣传推广

医疗机构可运用各种形式科学合理地宣传“三伏贴”知识,重点对“三伏贴”适用人群、适应症、干预效果等有关知识进行宣传普及,避免夸大效果。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同时要加强对“三伏贴”应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操作人员不符合要求、应用不规范及夸大宣传效果等不规范行为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改正,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严禁其开展“三伏贴”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组织开展“三伏贴”服务,保证“三伏贴”服务质量。


“三伏贴”虽好,切不可迷恋。“三伏贴”不是治疗慢性病的特效药,不能完全替代其他治疗,原来在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不要盲目减药、停药。患者在选择“三伏贴”的同时,应选择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能使用“三伏贴”,也不是所有的医生都能为患者提供“三伏贴”服务。医疗机构切忌夸大宣传效果、扩大应用范围和人群,依法执业,在合理推广中医药的同时,打造健康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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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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