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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医疗广告“绝对化用语”不再违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正式发布!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3月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公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指出,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来源:知产力/诊锁界综合

编辑:太白




据了解,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据了解,早在2022年1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公告,就《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至2023年1月6日截止。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九条内容,此次正式公布的《指南》全文调整为共十二条内容。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指南》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第一条:“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同时,在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中 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指南》全文中,对部分不适用广告法有关“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例如,如果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包括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或者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或者属于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此项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此外,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指南在这其中提出了六种情形,包括: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情形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的情形等等。


小编整理了《指南》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之间的修改对照表,供各位读者参考。后文还将附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南》全文及解读内容。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与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一、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

二、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自身名称(姓名)、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内容的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

 

前款规定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

 

(二)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描述,且表述内容真实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四)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

 

(五)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七)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第五条第二款)广告中相关用语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广告绝对化用语属于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八、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六、除本指南第四点、第五点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九、除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二)金融理财类产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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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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