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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厦里开的皮肤科诊所打一针被罚7万?开诊所大放开,但监管更严,千万不要投机取巧!



今年6月,罗湖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章婷西医皮肤科诊所”进行校验检查时,发现了问题......

持证诊所

这家诊所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核准的诊疗科目仅为皮肤科!

冰箱里放肉毒素!

但在现场检查该诊所时,却发现有不少注射用肉毒素和玻尿酸等医疗美容药品器械。

“童颜针”一针变童颜?

现场还发现一支写着“童颜针”的注射器,诊所负责人表示这些产品都是为了满足部分顾客的需求采购备用的。

产品原来都是用在这!

随后,执法人员在诊所内查见了四份“特殊”的病例档案,都是顾客注射玻尿酸和肉毒素的记录。

未注册医师操刀“水光全脸”项目

其实,所谓的“水光全脸”项目,就是在脸部注射玻尿酸和维生素C。其中有两名顾客的“水光全脸”档案记录涉及医师王某和蓝某,虽都是外科专业执业医师,但都没有执业注册在该诊所。

还有另外一名顾客的档案中涉及的杨某,据该负责人称杨某是一名持证护士,也没有执业注册在该诊所。

诊疗科目“皮肤科”≠“医疗美容科”

这家西医皮肤科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仅为“皮肤科”,但却并没有核准“医疗美容科”的诊疗项目,这看似概念相近的两个诊疗科目 不能等同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皮肤科”和“医疗美容科”都属于一级科目。但注射A型肉毒毒素、抽吸、注射及填充等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下可开展的项目。

所以,该诊所要开展注射肉毒毒素瘦脸等医疗美容项目还是要先取得核准开展“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否则属于“超出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卫监部门予以该诊所 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业医师和护理人员均未注册在该诊所

据调查,医师王某和蓝某均为执业地点未注册在该诊所的外科专业执业医师,为顾客注射玻尿酸和肉毒素等属于“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予以该诊所 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而使用执业地点未注册在该诊所的护士杨某开展护理活动,属于“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对该诊所作出 “警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要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需要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必须先取得医疗美容相关许可。所以,爱美人士也请留意了,场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代表它能开展所有的诊疗项目,想要注射玻尿酸美容等还是先看看有没有相关诊疗许可吧!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护士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诊锁界》观:政府一方面在逐步放开开诊所的条件,但对诊所的监管是更严,更“正规”了! 某种程度上可以讲,现在开诊所比过去更“难”!


本文转自 深圳卫生监督,不代表《诊锁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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