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安排家庭医师服务团队,为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辖区居民(以下简称签约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组成,并可根据服务需要配备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等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1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或者中医全科专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已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
第五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成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三)健康管理服务;
(四)健康咨询服务;
(五)预约诊疗服务;
(六)预约转诊服务;
(七)家庭病床服务;
(八)其他服务项目。
第七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医疗机构内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经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第八条 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人员、项目、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约和续约情形等内容,签约周期为1年。
第九条 鼓励居民就近选择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
在签约有效期内,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但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
第十一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维护签约居民的健康档案,并与深圳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签约居民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十四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所需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可以与居民协商收取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为进一步确保《办法》内容的合法、科学性,根据有关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定于2017年7月27日(星期四)14:30—17:00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