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大力鼓励发展中医下,北京市的中医诊所也迎来强监管政策,此举工整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省市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来源:北京中医药管理局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拒不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积分规则
(一)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的; (二)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 (三)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后下等)的药品,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 (四)对外宣传超出诊所备案的范围的; (五)未每年对煎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的; (六)使用未在该诊所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 (七)有《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1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病历中没有中医诊断,或者中医诊断未包括疾病诊断或证候诊断; (三)单张中成药处方药品数量超过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中药饮片与中成药未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的; (六)煎煮中药时,未将内服药与外用药使用不同标识区分的; (七)开具、调剂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处方医生未“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的; (八)一次性使用的器具超过有效期限仍然使用的; (九)中医外治操作时,相关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消毒)”的; (十)中药煎药室未远离各种污染源的; (十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未进行备案的; (十二)有《办法》中2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开展诊疗活动; (二)使用未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四)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五)未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六)未对煎药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的; (七)有《办法》中4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开具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一次性中医诊疗器具重复使用的; (四)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医疗事故; (五)有《办法》中6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拒不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办法》中10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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