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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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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 

       附件:

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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