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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件供货商赠品违规,北京一诊所被罚10万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诊锁界综合
编辑: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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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陈述了关于违法事项事实:
1、涉案药品问题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北京某翻译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的翻译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药品的规定,判定涉案产品局部麻醉凝胶为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中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制造国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药品是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涉案药品的批准证明信息。涉案药品存放在当事人的消毒室冰箱,该冰箱不是不合格区,内放当事人正常使用的其他产品。涉案药品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批号为20200918,有效期至2023年9月17日,已开封使用,有剩余。2023年9月20日的《询问笔录》明确说明当事人未使用过涉案药品。当事人建立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合格证明。2022年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将诊所转让出售给当事人。当事人经与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离职员工核实,涉案药品是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在购买其他产品时,供货商赠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供货商名字及相关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离职员工姓名、联系方式,加之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当事人。因此,无法查证涉案药品为北京诺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时期就存在。 综上,无法查证当事人实际开封使用了涉案药品,无法查证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北京2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经营药品复方苯佐卡因凝胶(商品名称:立蒂诺,规格:5g)的市场售价49.8元/盒,判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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