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互联网门诊费、抗原试剂纳入医保
12月26日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表示,为落实新冠肺炎患者的医保政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持续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在已将参保患者“互联网+”复诊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基础上,广东于12月20日出台政策支持参保患者“互联网+”首诊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广东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加大力度支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工作。
今年12月,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参保人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但药品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广东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全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另外,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抗原检测试剂。
山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互联网首诊
12月15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保障正常就医秩序的通知》,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和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医院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电子处方流转系统。
《通知》提出,已获批互联网诊疗服务资格的医院通过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未获批互联网诊疗服务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自建“互联网诊疗”小程序等形式,开展互联网咨询和问诊,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等在线开具治疗相关症状的中、西药处方;接诊医师与患者的互联网诊疗记录,可以作为患者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的凭证;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保障正常医疗秩序不受冲击。
《通知》明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当前可以通过互联网医疗进行首诊,转为常态化防控阶段后(截止时间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监局公示时间为准),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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