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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赋予公卫医师处方权,国家卫健委:尚未完全达成一致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赋予公卫医师处方权促进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答复表示当前对公卫医师处方权尚未完全达成一致。
来源:国家卫健委
编辑:太白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33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此前提出的《关于赋予公卫医师处方权促进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答复中表示,目前关于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尚未完全达成一致

全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33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赋予公卫医师处方权促进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公共卫生医师是我国医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维护人民健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医师队伍的建设发展,在制定完善相关规划政策、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提高专业能力水平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高水平公共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在院校教育过程中,我国重视和加强预防医学学生的临床医学教育,提高其临床医学专业素养。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关于赋予基层医疗机构的公卫医师处方权的建议2021年修订的《医师法》第四十五条提出,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

我国关于处方权限的管理主要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的定义、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明确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前,关于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尚未完全达成一致,这与公共卫生医师的专业定位、学习经历、教育背景等多种因素有关。

在目前的实践工作中,公共卫生医师立足于全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开展生命周期健康监测、疾病筛查、健康管理和多层次的健康教育等服务,为减少人群患病风险、控制疾病进一步发展、促进人群健康状况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认真调研有关意见建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公共卫生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其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30日


/  END  /


// 本文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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