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医政〔2017〕70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有关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01、02、17、18、19、20、21)的内容不再执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和血液透析所(中心)执业登记与变更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6〕273号)废止。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31日